本报讯日前,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担学杂费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我省湘西自治州为西部地区,其余为中部地区。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可用财力等情况,分为四类: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全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国扶县和省扶县,由省、市州、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人均财力2万元至3万元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5∶1∶4比例分担;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1∶3比例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教师津贴不得低于公务员
通知还提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确定我省每年校舍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仍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上述免学杂费比例分担。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