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2002年11月2日晚,一辆在贵州大学校区内行驶的轿车冲上人行道,造成1死6伤。事后,伤者之一陈某将肇事车所属单位及贵州大学告上法院。日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某获赔4.4万元。 判决书称,贵州大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2年11月2日晚10时许,一辆在贵州大学校园内行驶的轿车突然冲向人行道,造成1死6伤的重大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系酒后驾车,引发事故。事后,花溪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
在这起事故中,原贵州工业大学学生陈某被撞飞5米远,身受重伤,其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X(10)级伤残。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肇事车所属单位支付近20万元的赔偿金。另外,陈某还以校方“管理不善”为由,要求贵州大学支付8000元人身伤害抚慰金。
市中院在审理此案后终审判决,肇事车所属单位支付4.44万元赔偿金,同时,原告有权另案起诉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外,法院认为,在案发时,由于陈某并非贵州大学学生,校方没有管理责任和义务,且原告伤情系交通事故所致,因此,贵州大学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悉,此次事故的受害者中,只有陈某一人通过诉讼途径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