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颜斐)因楼上住户将装修废物倒入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事后,郭先生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昨天,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9日,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导致堵塞,使郭先生房屋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清扫。
2005年7月6日,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负责将郭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先生5000元经济损失后,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因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废物倒入排水管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郭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