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从5月1日起施行,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四种价格欺诈形式。
根据《通知》,新增的四种价格欺诈行为是: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不真实明确的;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的;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的。
据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商家宣称的馈赠物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有的商家提供的有价赠券因为附加条件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在一些消费者手里几乎变成了废纸。今后都将视为价格欺诈。
这位负责人还说,有的商家名义上搞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促销活动,但事先故意抬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虚构的原价制造出让利的假象,这种行为也属于价格欺诈。甚至个别商家所宣称的“特价”商品,竟然高出此前正常销售的价格,此次《通知》则明确规定了“特价”商品必须是“特低价”商品。
(记者朱文科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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