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从5月1日起,南京全市所有出租的房屋将被要求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这是记者昨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得的信息。
据悉,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南京市房管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他们在近期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要求全市房屋出租户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出租房屋内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据了解,现阶段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只限于办公和经营场所,私有住房出租暂不实行此规定。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提醒房屋出租户,出租房屋一定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