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电:本人有一套坐落于南门口附近的私房,因年久失修,房屋已不太适合于居住。但是去年11月份,经朋友介绍,杨某找到我希望租下这套房子居住。我向杨某言明,因为自己经济紧张,已无力支付该房屋的维修费用,如果杨某非租赁居住不可,可由杨某自行出资维修后居住,其维修费用的二分之一可作为房租折抵。 杨某同意并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房合同。合同签订后,杨某居住了6个月,但没有对房屋维修,反而在上个星期向我提出该房屋属于危房,无法居住,要求解除租房合同。我认为杨某的要求无理,不同意解除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杨某维修好房屋后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仲裁专家回复:这种情形涉及到出租人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之例外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杨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王先生不能强行要求杨某维修房屋并继续履行合同。长沙仲裁委员会李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