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学生没听事前“招呼”,老师没能及时阻止
金黔在线讯学校在六广门体育场组织学生开运动会,结果一名学生在翻越栏杆时摔伤,造成九级伤残。事后,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据了解,2004年11月5日,贵阳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在贵阳市六广门体育场开运动会。在校运会前,学校印发了书面的《运动会纪律要求》给学生,其中有“开幕式后各班学生马上离开赛场,到看台上本班场地就座观看比赛,不得伏、坐、靠在看台栏杆上,更不得翻越栏杆”等内容。当日运动会过程中,由于初三年级某班体育委员要求同班学生廖某参加一项体育项目,廖某从看台上翻越栏杆跳下,结果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贵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廖某将贵阳市某中学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左右。
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廖某所在中学已尽到了风险告知教育及保护义务,且场地大、参与人多,体育比赛本身比较激烈,要求学校在每一个学生一旦有危险性倾向时,学校立即采取措施,加以阻止或者控制是不可能的。但在廖某之前已有两位同学翻越栏杆,在此情况下,班主任仍未及时发现寥某具有危险性倾向的行为并及时加以制止,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情形,该院认为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故终审判决贵阳市某中学赔偿廖某9624.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