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方市兴 记者 侯锦阳)本月起,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出租户要“亮证经营”了。昨天市房产部门传出消息,日前我市已经印制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要求全市房屋出租户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出租房屋内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现阶段,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只限于办公和经营场所,私有住房出租暂不实行此规定。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再次提醒房屋出租户,出租房屋一定要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