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金陵晚报记者 姚媛媛
昨天,南京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南京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
〈通知〉要求,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含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收费标准确定为:按拆迁评估房屋建筑面积收费,居住房屋基准价为10元/平方米,非居住房屋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 具体评估收费标准可由拆迁当事人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偿评估,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
房屋拆迁重新评估(复评)和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基准价按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0%范围内上浮。
〈通知〉明令,具有南京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昨天同时下发的还有〈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具有南京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实施单位,在南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应按通知规定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新收费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
〈通知〉明确,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差额分档累进计收(指导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收费标准可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规模、拆迁区位、拆迁住宅比例等因素在上浮不超过10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无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通知〉同时要求,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在拆迁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