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守治疗或非手术治疗的条件下一般均可愈合的嵌入性骨折,由于医生的不真实告知,患者的偏听偏信,医疗的最终结果使得患者构成六级伤残。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结果出乎患者的意料:自己也要为草率改变原定治疗方案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
骨折手术造成六级伤残
2003年2月10日晚,王治富从高处坠下摔伤。次日,入泸州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嵌入性)、左股骨上段骨折、交叉韧带损伤。
2月14日,医院会诊讨论后,确定17日对王治富左股骨颈骨折施行拉力螺钉内固定术。王治富签字同意后,主治医生告诉王治富及家属,“上钢针手术(拉力螺钉内固定术)后60-70%股骨头要坏死,坏死后要重新做股骨头置换术,建议做股骨头置换术,用中外合资假体,最少管20年。”王治富遂要求将拉力螺钉内固定术改为股骨头置换术。
2月26日,医院对王治富施行股骨头置换术。3月21日,王治富出院。此后,王治富左髋关节不能伸直,行走困难。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签订《医疗事件纠纷处理协议》,约定:1、医院免收王治富住院医疗费用24463.04元;2、医院退还王治富预交医疗费2万元;3、此事件就此解决,王治富不得再向医院提出其他要求。
2003年12月26日,泸州市医学会对该病例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1月14日,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治富伤残程度作出“六级伤残”的鉴定。手术不成功反而致残,王治富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决
医患双方都有责任
随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治富与医院签订的《医疗事件纠纷处理协议》中的第3条;医院赔偿王治富医疗费、鉴定费计60250元,其余60250元由王治富自行负担。
王治富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医患双方都有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王治富医疗费和鉴定费损失共计62500元,其余损失由王治富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患者不要偏信医生
医疗纠纷一般都是患者全面胜诉。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却是患者也承担了过错责任。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陈立生解释说: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高风险的特征,医方在实施医疗处置的全过程中,应尽可能全面、客观地将不同医疗方案的利弊告知患方,由患方根据自身实际行使决定权。
法官同时还指出,王治富过于轻信主治医生的不同意见,且在未完全清楚手术方案利弊的情况下,草率决定改变原定治疗方案,应当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欣君记者高冰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