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调至1600元。同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四金),也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将法律允许的扣除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总的税前法定扣除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
目前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有些效益好的企业为了降低税赋,采取大幅度增加缴费基数的方法来增加免税的扣除额,但是在筹划的同时,他们又往往忽视了文件中缴费基数还有一个规定上限。由于各地关于四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个幅度范围应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各异,南京地税有关专业人士以南京市区为例,按缴费基数上限和最高缴费比例,为记者计算了南京市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免税“四金”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额。
我市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各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均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住房公积金南京市公积金缴存仍按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0%;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至12%幅度内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单位、个人均按缴费基数上限和最高缴费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可扣除的限额是:单位600元(5000×12%=600),个人600元(5000×12%=600)。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宁劳社险[2005]5号规定:参加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在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上限为4704元,下限为941元,上述数据每年公布一次。由于法律仅规定社会保险费中只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参照表一给出缴费比例,计算出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月可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单位[4704×(21%+9%+2%)]=1505.28元,个人517.44元[4704×(8%+2%+1%)]=517.44(元)
一般情况下,单位缴付的“四金”都是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个人缴付的“四金”则是并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从“应付工资”中开支,这样,南京市2006年1月至6月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前扣除额最高可达1600+600+517.44=2717.44元。拿某实业公司的王先生为例,其2005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500元,2006年2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200元,2月份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00-(1600+600+517.44)]×15%-125=24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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