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通讯员 房市兴 记者 夏林)昨天,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规定透露出信息,南京全市房屋出租户要在出租房内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违者要给予行政处罚。目前适用于办公和经营场所。
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透露,目前随着房产出租市场的活跃,南京房屋出租情况十分活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建康、有序的发展,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要求全市房屋出租户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出租房屋内必须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现阶段,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只限于办公和经营场所,私有住房出租暂不实行此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提醒房屋出租户,出租房屋一定要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 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