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解读医疗纠纷“透明”相关注意事项徐杨于杰
新报讯记者徐杨实习生于杰记者昨日从市卫生部门获悉,市卫生局近日向各医疗机构转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机构的场所及设备私自为患者进行诊疗、护理活动,引发的医疗事故由该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主张构成医疗事故,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失;对病历证据及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发生争议,应由对该证据负有保管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该通知明确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患者明知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机构的场所及设备私自为其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由私自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场所外私自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由该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务人员未经其所属的医疗机构批准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发生诊疗、护理行为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会诊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由邀请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该通知指出:患者或其近亲属以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的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判决驳回患者或其近亲属的诉讼请求。但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确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医学会因当事人对病历证据的客观性有争议而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受理后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先确定病历证据的客观性,然后再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该通知还明确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如果是患者或死亡患者近亲属主张构成医疗事故,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该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并存在损害后果。
如果医疗机构不主张构成医疗事故,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失,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对病历证据及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发生争议,则应由对该证据负有保管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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