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7月起明码标价
6类情况可免收费小区内停放收费标准需与业主委员会协商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新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于日前敲定,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场除外)停放的,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半价收取。 有六种情形将可免交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收费分三种定价形式
可免交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情况具体包括: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道路人工值守停车场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场在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连续下客载客、卸货装货以15分钟为限)车辆;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小区停车费需过业主关
办法明确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地点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大型交易会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道路收费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停车场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包括: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需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则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计费起点时间为15分钟
新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道路停车场和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可在一定时间段实行计时收费,但计费起点时间不得低于15分钟。其他停车场可按次收费,按次一次以12小时为限;也可实行计时收费,但计时在12小时以内的,不得超过按次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停车保管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财产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保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戴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