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双方庭上说法大相径庭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请求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舞伴经常给人一种心灵相通、配合默契的感觉,但本市一对老年舞伴却打了一起罕见的官司。女方称,男舞伴借了她8万元却不归还,于是将舞伴告上法庭。 而男方称,女舞伴是想以8万元的价格将著名画家黄胄的画及象牙制品卖给他,但当他交付女方部分钱款后,女方一直未交画,而且他根本未向女方借款。庭审中,女方称舞伴给她写了欠条,但经鉴定,该欠条不是男方书写。据此,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和孟先生是在跳舞时相识的,此后便经常在一起跳舞。吴女士说,一天孟某对她说,家里急用钱,并张口找其借款8万元。双方当时约定,孟某半月返还,未约定利息。但是,过了两个月之后,孟某仍不还款。当她找孟某催款时,孟某躲来躲去,拒不还款。因此,她起诉孟某,要求其立即还清借款8万元。
而被告孟先生却持另一说法。他辩称,吴某系某舞协工作人员,在与吴某跳舞期间,他告诉吴某自己喜欢国画。吴某对他讲,自己家里有一幅国画,是唐伯虎的,想10万元卖了。后来,吴某又说画是黄胄的,还有一个象牙制品。2005年11月,吴某和他讲,自己急用钱,希望他出资8万元将画和象牙制品买下,他没同意。后来,二人经过协商,他同意用8万元购买画和象牙制品。吴某要求他书写欠条,他便为吴某书写了一张欠条,并在欠条旁边写了“给我黄胄画是真迹,此条生效。”过了几天,吴某打来电话,说自己急用钱,并给了他一个账号,让他划款。他于是向吴某的账号中划款2.6万元,但吴某后来并未将画交给他。孟先生强调,自己没向任何人借过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期间,吴某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张,但孟先生表示,吴某提供的欠条非其所写。2006年1月,孟先生向法院申请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物证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现场提取孟先生书写字迹,并调取孟先生诉讼中的签字及其档案作为鉴定样本。鉴定结果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对于该鉴定结果,原告吴某不予认可。
经仔细审理,主审法官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该法官在陈述判决理由时表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对其主张,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供了欠款条,但该欠款条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即非本案被告所写。因此,原告以欠款条为依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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