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对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范围、经营的药品品种、设置条件等做出了规定。
《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药柜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对设置药柜的条件,《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是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三是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四是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经济日报记者杨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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