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5月10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推出。其中的“财产申报宣誓制度”要求:财产申报义务人面对国徽,举起右手,宣誓向法庭提交的财产申报表的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该《规定》还明确,法院一经发现有虚假申报情况,可直接对相关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出台,旨在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规定》要求在执行程序伊始,被执行人若非立即履行义务,就应该负担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要么真实地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么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将成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能否采取拘留、罚款、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近年来,深圳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呈逐年下滑的趋势,仅占全部执行案件的12.3%,绝大多数案件仍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自去年10月以来,该市法院已连续两次在媒体上刊登执行敦促令,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未能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庄潮介绍说,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完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原则性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如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或未申报,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制裁措施。这种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就使法律条文里面规定的“如实申报”制度难以落实。长此以往,法律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该院在全国首创被执行人宣誓申报财产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执行人“不敢不”“不能不”如实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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