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某钢铁厂锅炉爆炸索赔案一审
受伤农民工获赔70余万元
本报河源讯 龙川县某钢铁厂锅炉爆炸索赔案前天由龙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钢铁厂赔偿三名受伤农民工治疗费用及违约金共计70.5万元。
林某、上官某、江某等三名原告均为江西省遂川县农民,在龙川县某钢铁厂从事炉前工作。去年2月27日早上,林某等三人在上班时锅炉发生爆炸,三人均被烧成重伤。事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龙川某钢铁厂一次性赔偿三名受伤农民工每人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22万元,并分期给付,如到期不付,则应支付所欠赔偿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龙川某钢铁厂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三名农民工遂于今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钢铁厂给付赔偿金及第一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农民工与龙川某钢铁厂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为有效。被告龙川某钢铁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按期给付三原告赔偿款共66万元及支付第一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4.5万元。(傅汉荣 殷水泉 雷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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