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记者齐中熙)国务院国资委10日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资委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其中包括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保证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他说,目前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真正落实。
同时,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也是建立上下协调的国资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依法理顺并规范上级国资委与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既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发挥地方国资委的积极性。
据悉,《办法》所确立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二是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资委和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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