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认为医用液态氧是药品,并对到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货的医院作出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医院将药监局诉至法院,结果一审败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医院用氧被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购买液态氧遭处罚
去年1月27日,大足县人民医院从一生产液态氧的公司购进一批液态氧,用于医疗护卫的供氧,效果不错。 从此,该院继续购买液态氧。截至同年6月27日,该院共购买了五批液态氧,约13立方米。
该县药监分局知道此事后,对该医院进行调查。结果认为,销售液态氧的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同时他们发现医院已销售液态氧10.654立方米,收入11万余元。同年8月16日,县药监分局对该医院作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没收尚未使用的液态氧和违法所得9万余元,罚款43万余元。医用液态氧是药品?
对于县药监分局的这一处罚,大足县人民医院感到惊讶。“液态氧还没有纳入药品管理。”昨日,该院院长在电话中说,液态氧不是药品,所以购买液态氧的渠道没有任何问题。
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不服处罚的医院将药监分局告上法院。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药监分局认为,医用氧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医用氧也已载入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典》(2000年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用液态氧是作为药品在监督管理。既然是药品,那么就得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监管。
而医院方面认为,他们并没有将液态氧直接用于患者,而是作为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氧源,这是所有医院的做法;此外,《中国药典》和国家药监局没有对液态氧制定国家标准,也就是没有将液态氧纳入国家药品管理之列。因此,对方认定液态氧为药品没有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今年4月底,法院审理后认为,供医疗用途的液态氧应属于医用氧,并纳入药品管理,受严格监管。一审判决药监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
据悉,大足县人民医院已于前日向市一中院递交了上诉书。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记者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