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专门盗抢乡镇政府机关的江洋大盗,仅1年多时间就疯狂洗劫了40多个乡镇政府办公楼。当这一盗窃团伙被河南漯河警方一举拿下时,刑警们对歹徒之嚣张、破案之艰辛感慨颇深:“乡镇政府被盗抢后主动报案者很少。我们费尽周折前去取证核实时,作为受害人的个别乡镇领导,却百般否认被盗抢,给破案和定性造成了重重困难!”(见5月10日《大河报》)
财物被盗窃或是被抢走,向公安机关报案天经地义,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机关里被盗不报案似乎成了一道“潜规则”!据警方分析,乡镇负责人都是治安防范的责任牵头人,怕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此外害怕被人议论被盗钱物来路不明。 我想,后一种原因应该是少数情形,而普遍性的原因则是那个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威力没能吓住小偷大盗,反而唬住了受害部门的正常报案,这中间自然有一定的玄机。
被盗是一种后果,报案是另一种后果。报不报案取决于两种后果的比较:被盗的后果是财产失去,损失到来;报案的后果则是单位的“综合治理”被否决,继而先进被否决,奖金被否决,政绩被否决。财产和损失都姓公,而奖金、政绩之类却大都归于私,所以对于某个团体、官员来说,选择不报案就有可能成为一种必然——避免报案对荣誉、政绩和升迁的负面影响。
但是,基层政府的一系列被盗案中少有报案,其实质是在保全自己的同时放纵犯罪,把自身比较效益中的另一种后果推向社会,助长了恶势力,使盗窃分子更加有恃无恐,使公安机关取证难破案难,使社会秩序中不稳定因素增加,用这样的后果换来所谓的荣誉政绩,绝不应该!王炯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