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06年财政收入预算不到1亿元,该县检察院却新建了一幢造价近2000万元的豪华办公楼,当地群众意见很大。据媒体调查,这座办公楼内开设有“××假日酒店”,办公楼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检察院参与公路治超的“返还款”。 (见5月10日《齐鲁晚报》)
这条新闻对读者的第一个视听刺激,无疑是由“国家级贫困县”和“检察院新建豪华办公楼”这两个要素形成的强烈反差。但我觉得,该县检察院用什么手段、从哪些渠道筹集资金建起一幢豪华办公楼,也就是说,检察院在盖办公楼过程中有没有“暧昧与混沌”才是更应该值得关注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规定的,因此,浑源县的检察院就是该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他们在办公大楼中堂而皇之开设酒店,对县检察院负有监督职责的县人大对此是什么态度?难道他们毫不知情,或乐于睁只眼闭只眼?
检察院也不应有公路治超的职能。公路治超是行政执法范畴,检察院即便只是参与,也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他们分享了治超罚款收入的“返还款”,足以说明他们参与治超的名义更像是行政执法,而不是他们自己辩解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罚款分成”设计(财政部2004年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专门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人们有理由担心,检察机关是不是对参与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怀有高度的积极性?参与越多,获得的“返还款”就越多,那么除了修建豪华办公楼,他们还可以办成很多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办到的事……
这则新闻生动地暴露了一些国家机关职能紊乱的现状,暴露了一些地方公共财政缺乏规范制约和透明运行的窘境,暴露了公共权力缺乏最基本的监督制衡机制的政治生态,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潘洪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