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记者刘铮)“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凡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记者11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通知说,改按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高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发展改革委要求,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发展改革委强调,高校应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国家对高校收费的管理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