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一位九旬翁以健在的5个子女年老体弱为由,将2个已经去世的儿子的7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昨日,记者从永川市法院获悉,该院以老翁的儿女尚具有赡养能力为由,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7个孙子女成被告
永川市朱沱镇夏国剑老人今年90岁高龄,原本7个子女,现膝下健在5个,年龄都在50岁以上;去世的2个儿子给他留下了7个孙子女,年龄都在18岁至42岁之间。 不少孙子女又生育了子女,一大家人算得上是四世同堂。
今年1月10日,夏国剑老人来到何梗镇的永川市法院第四法庭。他告诉法官,他健在的5个子女中有一个是五保户,现在已住进敬老院,另外2儿2女都已年老体弱。他认为,去世的2个儿子的家人还没有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就把这7个孙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给付自己一定的赡养费。
老人称,他曾经找过这些孙子女,他们不但不给赡养费,还有个别孙子女对自己不恭敬。老人提出,每个孙子女每月给他20元生活费、10斤粮食,并共同承担40%的医药费。6个孙子女没出庭
据有关法官介绍,此案开庭前,他们向夏国剑老人的这7个孙子女送达了传票。但到开庭时,只有排行老三的孙女出庭应诉。法院为此缺席审理此案。
法庭上,到庭的孙女辩称:她的父亲去世多年,母亲卧病在床10多年,从自己的经济能力讲,她无力赡养爷爷。爷爷还有其他子女,应由其子女赡养,而自己作为孙女,没有赡养义务。儿女还有赡养能力
法院调查后得知,老人所在的村委会曾在去年8月组织老人和4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调解。当时约定:由2个儿子轮流负责老人的生活,2个女儿每人每年给付老人200元,用于穿衣和零用;老人的医疗费由负担生活的2个儿子各自承担一半。协议达成后,4个子女也各自尽到了赡养义务。
法院同时还查明,夏国剑老人的一个儿子56岁,不但有承包地,还在外承租了外出打工村民的部分田地进行耕种,经济条件不算差,而且这个儿子还用上了手机;另一个儿子62岁,是个石匠,在家耕种承包地,他的两个子女已成年;两个女儿也将子女抚养成人,都有赡养能力——也就是说,4个子女并非老人说的“年老体弱”。
法院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只有在老人的子女都没有赡养能力时,孙子辈才有赡养义务。夏国剑老人健在的5个子女中,有4个都有赡养能力,并与其达成了赡养协议,尽到了赡养义务。他要求去世的2个儿子的孩子承担赡养义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记者罗彬通讯员 向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