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网友辩称自己的初衷只是想玩玩
检察官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张某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拍摄性爱录像的手机,以及手机短信等证据。“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检察官说。
周某站在被告席上,双手紧贴裤缝。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一直辩称自己的初衷只是想“玩玩”。
“那天晚上9点多,我们在宾馆吃完饭,她说到西湖边转一圈,我嘴里说好的好的,但心里怕她设局,就不辞而别回江苏了。后来,她叫我回来,说给我1万块钱,让我把录像删掉。我又怕她‘仙人跳’……”周某说。
“你说的‘仙人跳’是什么意思?”周某的律师问。
“就是以前报纸上看过的,女的和男的合伙,用色相坑人财物的那种事。”周某说。
周某的律师为他辩护:“在宾馆开房时,被告登记的是真实姓名,说明他不是蓄意犯罪。被害人发短信问他,是不是干这行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被告的犯罪念头。从被告的自身情况来看,他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不至于为这3万块钱冒风险。我们认为,刚开始,被告只是一夜情,到后来想用录像敲一把,但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个一夜情案可能要判几年
50分钟后,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周某眼睛看着法官,平静地说:“这个案子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希望她能原谅我……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初衷只是想玩玩,请法庭适当考虑。”
周某说完,法官即宣布:“此案择日宣判,休庭!”“咚”一声,法锤落下。
根据《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浙江省以10000元为起点。
有个“东方子龙”也敲诈过杭州女子
很多人觉得,网事如烟,虚拟世界里的情色,不会影响现实生活。其实网络色情和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如在酒吧及各种交友场合认识,继而发生一夜情的),一样很危险。
杭州也曾多次发生网友见面而引发的凶案和类似的性爱录像敲诈案。
2003年11月1日,一女子到上城警方报案,说在网上与一个网名叫“东方子龙”的男子相识。这男子和她在茶馆包厢里偷欢时,偷拍下了他们的性爱录像。“东方子龙”给她看了录像,敲诈5万块钱。
同年11月9日上午,“东方子龙”被抓获。他真名叫刘帅,黑龙江佳木斯人,29岁,未婚,身高1.8米。2004年3月,刘帅被上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报报道此事后,先后有三名女子打来电话,说与“东方子龙”在网上聊过,还有一位湖州女子还打算来杭与他见面。
与网友见面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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