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5月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打击传销网络犯罪的“鲁剑”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传销犯罪案件516起,涉案金额10.3亿元,抓获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3408人。公安部负责人近日强调,传销极具欺骗性、蔓延性和传染性,有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治本之策在于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辨别能力,形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5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公安机关的“鲁剑”行动取得丰硕成果,表明一段时间来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中国人对传销并不陌生。自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禁令,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传销行为均属非法之后,各地传销活动一度销声匿迹。但事隔不到一年,从1999年3月起,各种传销活动又很快死灰复燃,并显示出十分顽强的“生命力”。出于规避法律制裁的企图,这些传销活动往往打着“共销”、“重复消费”、“框架营销”、“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的旗号,由原来的“传商品”转向“传人头”,并采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的渠道和形式,对被发展人形成人身和心理的双重控制。正如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所指出的,非法传销活动迅速滋生蔓延,有的已经具有了“经济邪教”的特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直接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
传销以及各种形式的变相传销所以被称为“经济邪教”,是因为它具有世界上一切邪教共有的一个本质特征:欺诈。而欺诈所以能够得逞,则是因为实施欺诈者(教主、传教者)与被欺诈者的信息不对称,被欺诈者由于长期处于信息劣势,加之某种心理需求(寻求精神寄托)或现实欲望(渴望发财)的作用,往往容易对信息强势一方提供并反复灌输的信息深信不疑,从而乖乖就范,沦为邪教的奴隶。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在邪教系统当中,无论是中高级“精英”还是处于底层的一般人员,都有一些人其实并非彻底的信徒,他们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但要么慑于“教主”的威势,要么出于对被惩罚的恐惧,要么急于找到更多的“同志”以壮胆,或争取更多的“下线”、“替死鬼”以达成某种心理平衡,总之很少有人能迷途知返,幡然醒悟。与主要着眼于宗教或政治目的的邪教相比,在作为“经济邪教”的传销组织中,这种“一骗十,十骗百”、“先被人骗,再把人骗,被人骗时是孙子,把人骗时是大爷”的现象更加突出,昨天还是一个悲痛欲绝的被骗者,今天可能就是一个巧舌如簧的骗人者,因为只有骗人才有可能将自己被骗去的本钱捞回来,只有骗更多的人才有可能实现一夜暴富的人生理想……
在信息时代,信息也是一种生产力,传销组织广建网络,巧设陷阱,编织谎言,强化控制,对众多被发展人实施高密度、超强度的信息欺诈,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其危害性有时比一般邪教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打击传销活动,就是要和“经济邪教”打一场“信息战”。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的、具有普遍公信力的公共信息,一举破除传销组织者炮制的信息迷雾,帮助公民免于各种“致富神话”、“人生成功之路”的蛊惑,保护公民免遭“经济邪教”的信息欺诈。
人人都有精神需求和现实欲望,这并没有错,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应该给公民提供丰富的公共用品和精神产品,为公民追求多元的人生价值创造积极活跃的社会环境。否则,形形色色的邪教和“经济邪教”就可能乘虚而入,采取种种坑蒙拐骗、欺诈威逼的手段传播教义,发展信徒,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结构性冲击。邪教和“经济邪教”的罪名千条万条,但仅“故意炮制、散布虚假信息,对公众、消费者、投资者形成误导与欺诈”一条,就足以成为政府依法对其严惩的理由。
来源: 华龙网 2006-05-12 0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