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18岁的山东青年常某,在我市一酒楼打工时被烧成一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张林、王雨(均为化名)为酒楼投资人,判决两人赔偿常某31万元。昨日,张、王以自己不是酒楼老板为由,上诉至一中院。
2003年10月,常某应聘到我市一酒楼当厨师。 2004月4月12日,常在值夜班时,被意外爆炸的天然气火焰烧伤,经鉴定属一级伤残。在找到酒楼索赔时,常发现酒楼并未取得工商证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听说张林、王雨是酒楼投资人,常便找到他们索赔。可是,两人均不承认是投资人,拒绝赔偿。
同月26日,酒楼领取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却成了另外一人。索赔无门,常某将酒楼、张林、王雨一并告上南岸区法院,索赔90多万元,并当庭播放了酒楼开业庆典时的录像光盘。法院一审认定,张林、王雨就是酒楼投资人,判决两人赔偿常某31万元。
昨天的庭审中,张、王声称只是租房给酒楼,并不是酒楼的投资人。在酒店开业庆典时,以总经理、董事长身份讲话,也只是为烘托气氛。所以,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记者刘 洋)
来源: 华龙网 2006-05-12 0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