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嵬)失足他人私家别墅天窗,死者家属向别墅主人索赔21万一审败诉,因不服一审判决经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劳某擅入他人私宅误踩天井玻璃不幸坠落身亡,责任应由其自负,别墅主人并无过错。
去年年底,劳某随公司领导邱某等,到甄某家正在装修的别墅参观,当时甄某不在家,劳某独自登上别墅楼顶,不幸误踩楼顶天台一侧用茶色玻璃覆盖的天井,当即坠入天井下死亡。
劳某家属认为,邱某是劳某生前所在公司的领导,是他叫劳某到出事现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主甄某在其房屋装修期间,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有严重隐患的屋顶天井处应尽安全提示义务,而其并未尽此义务从而导致惨剧发生,应对此负责,遂诉至法院,向两被告索赔21万余元。
一审认为,别墅并非公众场所,是否在房屋安全隐患处警示,属于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和处分权的问题,不是应尽义务。劳某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经主人同意擅进他人私宅,在不了解地形的情况下,误坠入天井身亡,是自己过失所致,劳某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一审遂驳回劳某家属的诉请。
劳某家属不服,上诉称,原判混淆了“住宅”和“装修工地”的本质区别,依据国家建设部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室内装修有申报登记的法定程序,而本案中的别墅装修工地未经任何机关报批施工,未尽安全防护和提示义务,属于非法施工,“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是必然”。劳某的死,显然源于别墅主人的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甄某的别墅不论是否正在装修,都是他的私宅,至于甄某装修房屋是否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与劳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甄某对自己的私宅是否管理不善,与劳某的损害结果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劳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