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日讯“执法机关不得将罚没财物直接坐抵办案经费。”这是记者在11日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获悉的。
从1990年开始,我省财政部门把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一项重大改革和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 2005年,全省执法机关收缴罚没收入11.5亿元,罚没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是目前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我省自行制定的惟一一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实施重点解决了我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我省将公开拍卖罚没物品,省级重大案件罚没财物要上缴省级财政。财政部门将提前介入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加强审计、监察和社会对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同时将保证金纳入扣押财物管理范畴,执法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案件承办人不得直接收取。
(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