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彬城市快报“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情节轻微,具备监护条件,未造成恶劣后果的,可以参考其平时表现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做出不捕决定。 ”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出不捕决定: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这是北辰区检察院首创的《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无逮捕必要决定标准》中的部分内容,该标准的出台,细化了刑事诉讼法中“无逮捕必要”的客观标准,使承办人在办案时有章可循。
据该院侦察监督科科长杨安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心理和生理上都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精力旺盛,心理上也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自尊心也较强。但思想却相对幼稚、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动机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较多,容易挽救。
在这种情况下,北辰区检察院为更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创造良好的改造和矫正环境,同时为统一执法尺度,做到有规可循,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的随意性、模糊性,制定了该决定标准(试行)。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