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能人才招调门槛提高 学士入户需参加深圳两年社保
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和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的人员要招调入深,需参加深圳两年社会保险;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工人身份调入。昨日(5月11日)下午,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最新的《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技能人才入户深圳的门槛将有所提高。 《办法》同时规定,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及随军家属的企业可获奖励指标。
2006年招调员工立户办理时间为5月8日—10月31日,申报招调员工个人计划时间为5月8日—11月15日。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有关人士可登录劳动保障网(https://www .shenzhen。molss .gov .cn/ main/default .aspx),浏览《办法》的详细内容。
新办法参考“1+5”政策
记者了解到,《办法》是在考虑了市政府统一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5个配套文件(简称“1+5”政策)后出台的。与以往深圳的招调政策相比,《办法》新增加了对拟招调员工需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要求。
《办法》规定,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和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的人员要招调入深,“需参加深圳2年社会保险”。此外,“1+5”文件中提到“投资纳税入户人员”的入户条件,也将作为招调入户的核准条件。
除此之外,在企业考评方面,自行组织技能考核的企业如要招调员工,条件也有所提高: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的基本要求。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实施,将可以达到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深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应届生不能以工人身份调入
《办法》规定,今后”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也在招调工的审批范围内。
同时,持有在内地劳动部门考取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招调员工,如要申请招调入深,需加考实际操作的内容,以杜绝作假现象。
此外,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不在《办法》规定的招调员工审批范围内。这就是说,外地应届毕业生今后如要入户深圳,只能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而不能通过劳动部门以工人的身份办理招调手续。
今年新增26个招调工种
据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资源管理处杜处长介绍,《办法》出台前,曾多次邀请企业和员工进行交流。其中,企业意见最集中的就是可选择鉴定的工种太少,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例如以往想调入一个家具木工,但由于相关政策中不包括这个工种,只好让这个木工以其他工种的名义调入”。
在充分考虑了企业的需求后,《办法》在基本保留2005年原有200个工种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包括“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营养配餐员”、“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等26个职业工种,使今年的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达到226个。
符合条件者年龄可放宽
据悉,《办法》规定,对符合技术技能入户和投资纳税入户核准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至55周岁,而已婚的招调员工其配偶条件需为“非失业人员”。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员工本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此外,招调已在深圳市工作的人员,在年龄计算方面也可给予照顾,可将其在深圳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扣除后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在办理招调时视为不超龄,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有奖励指标
《办法》还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及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了指标奖励,将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失业人员上岗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则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另外,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企业可获增6个指标。
另据《办法》介绍,深圳市将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万至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万至100万元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则相应增加1个指标。对创汇立户企业,深圳市还将下达1个指标。
投资纳税入户人员入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