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昨讨论小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指出———
一次死亡3人关闭矿井(图)
本报讯
(记者 王侠)“出了事故不能只一阵风式地喊一下!”昨日,我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针对日前我省连发的两起重特大事故,副省长吴登昌强调要从制度上遏制矿难,并主持讨论制定《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讨论稿)和《关于加强非煤矿监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讨论稿)。
县长要定期下井检查
昨日会议通报了我省近期发生的两起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能力生产和安全生产规定落实不到位。 “4·29”子长瓦窑堡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排风系统不畅通,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而且下井人员身上竟然发现了烟火。“4·30”镇安县金矿尾矿库溃坝事故是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能力、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尾矿扩容设计施工导致的灾难。
即将要出台的管理条例从监管责任、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小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规范。据悉,新的规定将要求,县乡政府负责人必须定期深入煤矿,了解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县级分管副职、乡镇行政负责人等可能被要求定期下井若干次。同时,加强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监管。核定能力为6万吨(含6万吨)以下、6-15万吨(含15万吨)矿井、15-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井井下同时工作人数不能超过20人、29人和49人,核定能力为45万吨以上的矿井,要严格按定员控制下井人数。
每死亡一人罚款50万元
讨论稿还规定,小煤矿发生事故按每死亡一人罚款50万元标准,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死亡1人的煤矿停产整顿两个月,死亡2人的煤矿停产整顿半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包括3人)事故的矿井予以关闭。一个月内未处罚到位的,由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煤矿事故罚款交同级财政专户,用于治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同时,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2006、2007年小煤矿数量分别比上年度减少10%的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其中单井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矿井不得增扩煤炭资源,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据介绍,从即日起,将由主管副省长带队,对全省各地各类矿井逐个检查安全生产,重点查处小煤窑、高瓦斯矿井和各类存在隐患的非煤矿山尾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