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12日讯(记者李坤东)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诉市交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因市交通局在一审中败诉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日前,海口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龙华区法院的行政判决,并驳回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度,一审原告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先后达到法定报废期限。2002年9月23日,海口市政府制定文件,决定对2002年度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公开拍卖。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有关通知,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标方式。”2005年4月23日,以上16家公司向市交通局提交《关于出租车报废更新的申请报告》,要求对16家公司到期报废车辆予以更新,投放新车营运。2005年6月13日,市交通局文件答复“......工作方案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认真按市政府的批示,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16家公司认为市交通局并未就该申请在有关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将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海口市交通局对出租汽车的报废更新申请给予明确答复。
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交通局对16家公司的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作出明确答复。
海口市交通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查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有关通知,出租车经营权采用何种配置机制的问题,属于地方政府按有关政策,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统筹解决的问题。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审批权,该交通主管部门无权作出是否同意出租车辆报废更新的决定。海口市交通局此前作出的答复意见,并不构成行政法所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的行政判决,并驳回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