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上持枪斗殴 主犯一审死刑
本报讯 前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猴子石大桥的特大团伙持枪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对刘锡正判处无期徒刑;刘跃进、陈星、张浩波、姚长安、冯杰、韩玉迪、胡兴革、肖巍均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李鹏、张明犯窝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 此外,刘勇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4950.93元,刘锡正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2121.83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初,刘锡正和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因纠纷发生矛盾。5月26日,张伙同刘跃进在市一医院二楼卫生间,将刘锡正的小腿砍伤。同年7月,刘锡正指派刘勇纠集人员伺机报复。7月13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一伙得知刘锡正不服气,又持枪伙同刘跃进在湖南省某医院停车场,将刘锡正劫持到岳麓区金星大道中段附近,持铁锤将刘锡正的脚踝骨打伤。得知刘锡正被张打伤后,刘勇等人即赶至医院,并打电话给张某某要求斗殴,张约刘勇到猴子石大桥。刘勇留下同伙李鹏负责照顾刘锡正,自己携带刘锡正交与保管的一支六四式手枪和子弹数发,与姚长安、冯杰、肖巍、陈星、胡兴革、张浩波、韩玉迪等人携带刀具,乘出租车到达猴子石大桥进行斗殴。当时张某某持一支五连发单筒猎枪,刘跃进持两支仿六四式手枪,率先对刘勇一伙开枪,刘勇随即向张一伙方向冲去,并连开数枪将张击倒在地。 (臧洁 国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