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潘澄清来源:
确需拍摄要有保护方案 并经省级建委审批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针对最近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事件,建设部昨天下发通知,正式叫停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活动。
建设部紧急发布的《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
《通知》指出,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今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地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须于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