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徐雁华 曾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公务车补贴收入作了详细规定:从今年3月6日起,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或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各种形式对用车人给予补偿。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