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两名银行保安被解聘后,手持厚达100多页的值班记录向单位讨要4年多的加班、值班工资。日前,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由中行垫江县支行支付两人加班、值班工资共计6.9万余元。
今年32岁的皮永成、44岁的吴大斌同在2001年8月11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下称中行垫江支行)聘为银行保安,他们与银行签订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合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等一系列协议。 上班后,两人几乎天天加班、值班,虽然疲惫不堪,但想到好不容易找个工作也就没有计较。
去年11月中旬,他们几乎同时接到了银行的解聘通知书。通知书称,到当月30日,银行正式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此后的一天,两人在大街上恰好遇见当地司法部门在搞法制宣传。早就对长期值班却没有值班费而心存疑虑的皮、吴两人去咨询,在得到值班就应该有值班工资的回答后,两人查看了他们从2001年8月上班以来的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他们发现,吴大斌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值班261天,值夜班达703天,八小时外加班达295.39天;皮永成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值班达229天,值夜班达439天,八小时外加班205天。
4年来这么多的值班、加班都没有报酬,两个人决定无论如何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银行交涉无果后,今年1月,两人聘请律师向垫江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中行垫江支行支付两人的加班、值班报酬共计9万余元。
垫江劳动争议委员会开庭后,皮、吴两人在庭上出示了他们在这4年多的时间里累计的100多页值班和交接班记录。中行垫江支行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60天,从2001年8月上班到2005年11月30日被解聘,两人在此期间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发现没有加班工资,就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两人都没有提出仲裁申请,因此,2005年9月30日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皮、吴两人的辩护律师唐文权则认为,皮、吴两人只是当地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劳动法规中关于值班工资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比较专业的问题不知道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两人是在咨询普法宣传工作人员后才知道了加班应该有加班工资并及时向银行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在2005年11月30日,在当年12月吴、皮两人就向银行提出了支付加班、值班工资的要求,而银行不同意支付,因此,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05年12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日前,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中行垫江支行应向皮、吴两人支付加班、值班工资共计6.9万余元,对两人要求银行支付八小时以外加班工资的要求则予以驳回。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记者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