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14日讯(记者刘艳)因出租车达到法定报废期限、该经营权被公开拍卖,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出租车集体向海口市交通局要求更新运力,后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为由将市交通局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并驳回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的诉讼请求,这起“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了明确结果。
据了解,2002年,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先后达到法定报废期限。同年9月23日,海口市决定对2002年度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公开拍卖。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有关通知,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标方式。”2005年4月23日,16家公司向海口交通局提交《关于出租车报废更新的申请报告》,要求对16家公司到期报废车辆予以更新,投放新车营运。
同年6月13日,海口市交通局作出答复,表示工作方案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认真按市政府的批示,组织实施有关工作。但16家公司认为市交通局并未就该申请在有关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随后将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对出租汽车的报废更新申请给予明确答复。
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交通局对16家公司的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申请作出明确答复。
海口市交通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查明,2002年9月17日,省政府批复同意海口市政府对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后,海口市辖出租车达到报废年限尚未办理更新手续的车辆便无法再取得报废后更新车辆继续经营的许可。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有关通知,出租车经营权采用何种配置机制的问题,属于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的问题。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审批权,该交通主管部门无权作出是否同意出租车辆报废更新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海口市交通局此前作出的答复意见,并不构成行政法所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的行政判决,并驳回了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