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卫群)记者从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获悉,商务部已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在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指出,“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公告。 ”
打折促销泛滥成灾
“像美国、欧盟的一些国家政府都会对商家打折行为进行规范,一般只在重要节庆日前后才可打折”,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何济海在2006年全国商业企业家活动日上说,目前,我国不少商家的打折行为太过随心所欲,比如,有的商家对一些商品先抬高原价再打折,其实是打着打折的旗号变相涨价;有的商家用“买100送30”这种送购物券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但又严格界定了购物券的使用范围;还有一年四季无休无止的打折行为等。上海百货行业的一位资深人士向记者透露:“按照行业惯例,如果不是断码、换季或是库存的商品,一般品牌最多能打到8折,因为供货商返给商场的利润折扣点一般为商品售价的25%左右,一旦商品的零售价降到7折以下,亏本就是肯定的了。千做万做亏本生意不做,一些商场频繁进行大幅度折扣活动,显然有猫腻。”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商务部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直击商家打折促销中的种种价格陷阱。如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商场标有“最低二折起”,而实际上不少商品折扣远高于二折的现象,《草案》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场促销、虚构原价、虚构赠品价格、促销商品不得退货……打折促销过程中商家们使用的种种“障眼法”,《草案》也有一一对策:“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价格证明的,视为违反本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及时开具,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等等;此外,《草案》还指出,“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这意味着消费者常见的一些商家长期打着“拆迁大甩卖”的旗号,倾销廉价商品的做法,也是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