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目前,新《破产法》的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
我国从1994年开始酝酿新的《破产法》,起草工作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破产法》草案数易其稿,目前的草案已经接近成熟。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思路的变化,企业应该主动了解法律,防范经营风险。
与198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破产法》(草案)较18年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玉梅表示:对于企业最关注的“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问题,新旧《破产法》的规定差距非常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实践证明,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
因此,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