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康金龙林维真)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今后,在厦门,涉及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在具有安置房的条件下,应实行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即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将以房为主。
产权调换后,因安置房户型面积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超过30平方米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