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医院的职工们听说医院的综合办公楼竟然是“私有财产”时,起初还以为是谁编造的一个笑话。但是,渐渐地他们笑不起来了:房主上门催讨房租,继而法院下达了限期搬迁令。
职工们这才知道,医院办公楼早在2003年就由“公”变“私”了。 而对于此事,上级主管部门县卫生局也一无所知!荒唐官司前院长妻告医院欠款
2005年5月,公立的木兰镇医院院长王光伟因病死亡,6月10日上午,新任院长尹明杰接待了一位不速之客,来者是王光伟的前妻于华萍。于华萍开门见山地说:“医院的这栋楼房产权是我的,有法院的判决。医院是租我的房子,我是按合同来收租金的。”于华萍拿出房屋产权证和一份租赁合同。产权证上的主人果真是于华萍,而租赁合同上约定,于华萍以每月5000元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木兰镇医院。
为了弄清原委,医院选派内科医生尚福新等3名职工代表负责调查。
职工代表调查发现,医院的四层办公楼由“公”变“私”是由县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次民事调解确定的。此前,于华萍以木兰镇医院欠其本人借款本息合计115.8万元为由把医院起诉到法院。时任医院法人代表的王光伟与妻子于华萍在案中分别担当了被告和原告的角色。
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县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是木兰县法院“破格”承接了此案,又“破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木兰县法院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和效率,用两天的时间就解决了这起巨额财产纠纷。办案人于当年6月5日召集王光伟和于华萍二人进行调解。王光伟代表医院签字同意将院办公楼、锅炉房及车库等作价90多万元偿还给于华萍,余款20多万元于年底之前偿还。
这一切,全院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然不知。
在法院调解之后不到半个月,王光伟和于华萍秘密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尚福新等职工说:“离婚之后他们一直和以前一样在一起生活。现在看来,他们离婚完全是假的,纯粹就是为了把得到的财产合法化。”
这对离婚后的夫妻旋即开始了新一轮“合作”:医院租用了已成于华萍财产的办公楼,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王光伟在院长任内,医院共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租金。疑点重重行政庭介入民事纠纷
2005年10月,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木兰镇医院。
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于华萍手持医院借据18张,共67万多元,借款项目是王光伟夫妻1998年为医院盖楼房垫付的工程款,以及王光伟在1995年至1998年承包医院期间增加的药品库存。
黑龙江龙泰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木兰镇医院近年的财务往来状况进行清查。结果发现,在王光伟承包期间和承包结束后他担任院长的几年,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库存账目一塌糊涂。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王光伟以假工时费票据套取单位资金30多万元,以收入不下账、少付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3.16万元,从单位借款23.8万元,而账面显示王光伟个人替木兰镇医院累计垫付资金40.7万元。两相冲抵,王光伟尚欠医院16万多元。
调查组成员之一、木兰县监察局审理室主任辛振河对记者说:“对于已经死去的王光伟,按照国家法律不再追究他的经济犯罪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很重要的:王光伟欠医院的钱而不是医院欠他的。于华萍手里的那些欠款凭据完全是建立在可能的经济犯罪和医院混乱的财务管理基础上的,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会轻易采信。”
调查组还发现木兰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的一连串疑点。比如王光伟与于华萍身为夫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本案中可否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方代表?木兰县法院受理这起借款加利息标的额115.8万元的案件,是否违反审理级别管辖规定?行政庭按照分工只能办理行政案件,为什么要介入这起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全部出庭审理,本案为什么是由办案人、行政庭庭长崔传喜一人全权操办?
联合调查组还发现了一件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原告于华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是被告方代表王光伟的笔迹。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木兰县政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