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贾晋璇刘卓)被私藏的枪支击中头部死亡的王某,生前曾投保近百万元,在其死后,保险公司以王涉嫌故意犯罪死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王某的女儿王蓉便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李某告上法庭。 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蓉的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
据了解,2002年5月至12月,王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等共4份保险,保险金额合计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其女王蓉。2003年9月19日晚,王某为某酒楼天棚做防水时,其随身携带的手枪走火致其死亡。经哈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该枪是西德产道具枪改制的手枪,为法定枪支。公安局认定,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故此案终结。
2004年2月18日,王蓉委托保险代理人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4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因被保险人犯罪导致其身故,平安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现金价值和未满期保险费5527.89元。
2004年12月2日,王蓉以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赔付保险金95.43万元及利息。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局对王某“非法持枪犯罪”案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非法持有的枪支走火所致。平安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正当的。而王某在4份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声明栏”内均已签名,证明其对平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均已了解。王蓉以平安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李某未对合同中“故意犯罪”的免责条款的含义作出解释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