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康复返校遭拒 家住周村区的张成(化名)在入学体检时查出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原(HBeAg)呈阳性,无奈之下只能办理休学回家治疗;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后,肝功正常,可以正常学习、生活。 当张成准备收拾行李重返校园时,却吃了学校的“闭门羹”:拒绝为他办理复学手续。为了争回自己的受教育权,张成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2004年7月,张成考入某职业学校04级高工科,8月入校学习。同年9月25日,某职业学校在对新生查体时,张成被查出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原(HBeAg)呈阳性,学校于同年10月1日给张成办理了休学,张成回家治疗。
2005年6月24日,张成到解放军第148中心医院进行检查,该院出具证明:张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正常,可正常学习、生活。后张成多次找该校要求上学,因休学未满一学年,该校没有为他办理复学手续。为此,张成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受教育权。
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成经解放军第148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仍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可以正常学习、生活。根据《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一审判决被告某职业学校为原告张成办理复学手续。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职业学校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成诉某职业学校侵害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职业学校上诉,维持周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淄博市首起侵害受教育权纠纷案落下了帷幕。(a11)(记者张斌通讯员 王筱林)编辑: 栾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