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大学生利用无线传输设备,在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中作弊,被发现。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西南政法大学组织了200余名学生进行旁听庭审。5人参与作弊
都鑫、庞捷、邹永(均为化名)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自考生和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
检察机关指控称,去年11月,都、庞、邹三人预谋在今年的全国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中,用无线传输方式作弊。经分工,都鑫负责购买设备并调试,庞捷和邹永则提供资金。今年1月14日,在政治和英语考试中,庞捷携带微型摄像头进入考场拍摄考题,然后通过无线传输设备传送给等候在西政招待所327房间的都鑫,都鑫将考题打印出来,雇请枪手做题,再将答案送到烈士墓工商银行楼上的一临时出租房内,由专人通过对讲机,把答案念给参与作弊的庞捷、邹永等5人。3人法庭受审
由于西政一女同学的举报,另外,几名英语考试监考人员无意中听到了来自工商银行楼上的英语朗读声遂向上级反映。
14日下午4时左右,公安机关来到烈士墓工商银行楼上的出租房,现场查获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器材。同时,他们又从正在考试的另外三名作弊人身上查获用于接收无线信号的隐形耳机和无线接收器。都鑫等三人在18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都鑫等三人利用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并通过无线传输方式向参加考试的考生传递,根据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将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试题启封和启封后并使用完毕前定为绝密级的规定,都鑫等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作弊还是窃密
法庭上,都鑫等三名被告对自己的作弊事实及经过供认不讳。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庞捷和邹永的辩护律师提出,因为庞捷和邹永都是通过报名参加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因此获取试题是合法的,而并非通过窃取的手段,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82条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义构成要件中的“窃取”方式。他们的行为应定性为作弊,属于违规但并非犯罪,因此应受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针对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虽然庞捷和邹永拥有合法获取试题的权利,但不拥有非法获取答案的权利。他们与都鑫虽然在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但是完成的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他们在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中的犯罪行为,其客体已经指向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因此不能界定为简单的作弊行为。三人的行为应属于共同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择日进行宣判。法案关注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记者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