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是最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一,“命案必破”应该是一种“内控”要求,也是一种决心的有力表达。但公众担心引发“刑讯逼供”不是没有道理,因为“重压之下、手段变形”的情况不是没有出现过。如果真的要求“命案百分之百破获”,那对哪个国家来讲都是一个“无理数”。
说到刑讯逼供,不能不提“米兰达警告”。美国警方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对嫌疑犯必须讲的一句家喻户晓的话是:“你有权利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这句警告的话,源于1966年的“米兰达强奸案”,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庭审中“不作数”。从此,“米兰达警告”诞生,用以限制警察在讯问中滥用权力、强迫招供,这也是尊重对方的“沉默权”,允许人家“零口供”。
“米兰达警告”其实是一种道尔顿式的发现。十字路口,红灯亮了,有一骑车人却没有看见红灯似的,径直闯了过去。警察拦住他,他一脸无辜地说明明自己看见的是绿灯———原来他是个色盲……18世纪英国著名的化学和物理学家道尔顿率先发现了色盲。当然,是先有色盲后有道尔顿,但道尔顿的发现很重要,有了这样一个认知,就知道了一种潜在的差别。而此前,色盲者本人则没有办法和别人比较。这就是道尔顿的贡献,色盲由此也被称为“道尔顿症”。
我在这里说“道尔顿贡献”,就是提醒注意潜在的差异与认知的重要。在对待命案方面,不同国度的差异较大。过去我们所存在的刑讯逼供,如同色盲情形下的“闯红灯”。现在我们看到人家国度的“米兰达警告”,知道了“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重要性,不能再以刑讯逼供获取非法的证据。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所说的:“一个罪犯逃脱法网,同一个政府非法的卑劣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但是,“认知色盲症”并不是那么容易根绝的。譬如,这次有个说法是“我国侦破命案水平超过英法美”,这里就隐藏了一个“盲区”:把“破案率”等同于“破案水平”。我国去年命案破案率达到了89.6%,“超过了英国(87%)、美国(63%)等国家”,但是,破案率高出美国20多个百分点,就能说明“破案水平”比美国高吗?如果其中有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那么,你的“水平”就近乎零了。
(都市快报评论员徐迅雷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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