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胡眉岩 成民玲 记者杜雯)售房广告中承诺了“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可“配”的东西为什么要收钱?43名住户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钱。日前,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配”就是“送”,不需要另外付钱,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白丽等43人购买了现发公司开发的某花园房屋。该公司印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装修标准”中注明:“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并做了说明:厨房配备了全自动大容量燃气热水器炉具,卫生间配备有淋浴花洒、大便器。公司对外的广告单中,同样有这样的话语。
2002年3月,拿到新房后,白丽等住户发现,房产公司竟向他们每户收取了700元的炉具和热水器费。“既然是配的设备,为什么还要另外收钱?”同年9月,白丽等43人将现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返还炉具和热水器费700元。
庭审中,现发公司认为,《新华字典》中没有解释“配”有“送”的意思,“配”并不等于白“送”,公司与住户所签的合同中,并没有就配备的设备是否收取费用作出约定。白丽等人则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配”字,都是一种意思,就是“送”。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厨房配炉具和大功率热水器,卫生间配淋浴花洒、大便器等,在一份合同文件中,对同一个“配”字应作出同样的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配”的理解就是“送”,不需另外支付价款,这种认识符合司法习惯。法院判决现发公司分别向这43人退还多收取的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