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就读者关心的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暂三年
“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经认定符合“455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2006年9月底前,可重新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2006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补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4050”人员应于具备申领条件六个月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政策享受期限暂定三年。已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凭《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由社区统一办理,市医疗保险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为“4050”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由个人按规定补缴或继续缴纳,达到相关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此前因故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补贴。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分别合并计算。不得因“4050”人员曾中断缴费而影响其享受政策。
中、省直企业或异地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按上述程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不搞“终身制”
对已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其纳入就业再就业人员统计之中,并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②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④死亡;⑤出国定居;⑥户口迁出我市;⑦被判处监禁、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⑧其他被认定丧失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情况。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退休前死亡或出国定居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财政补贴部分不返还本人。
此外,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记者田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