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房价成本是否违反公司法
本网见习记者 吴晓锋
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董藩近日在南京江宁第三届房博会高峰长三角房地产发展论坛上语出惊人,指出公布房价成本违反公司法,再次对社会上极力要求公布开发商房价成本的观点予以否定。
董藩称,“公司法授予公司的是自主定价权,但是现在要干预它,说房价就这么高了,让老百姓来监督。如果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说,拍卖土地成本是多少、建委定的建材价格是多少,这些用来监督或者公布都可以,但是不能把它和房价成本混在一起。混在一起给老百姓看就麻烦了。”
在是否公布房价成本这场轰轰烈烈的论战中,董藩因为旗帜鲜明地持反对意见而成为焦点人物,并被指为开发商说话。但董藩表示他是站在学术的立场。几个月之后的今天,作为经济学博士的董藩变换角度,以公布房价成本违反公司法的论断,再度把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
就此论断,记者采访了在宁的几位公司法专家和律师,大家均指出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著名公司法专家范健对此表示无法理解,他指出,虽然公司有自主定价权,但公司也有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范健说,如果政府为了国计民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控制房价,那么公司应该服从公共利益,服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一个时期的立法和政策。同时,按照财税法的要求,公司也应该把其成本,价格上报物价部门。所以,公布房价成本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马国强认为,公布房价成本和违反不违反公司法扯不上关系。公布房价成本不属于开发商的商业机密,企业自主定价也要遵循政府的指导价。老百姓作为买房的消费者,应该有消费知情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行为事关百姓的生计,公众希望房价成本公开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有责任将关系国民生活的商品房成本公开以形成一个良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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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福州市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公布了该市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清单,这份称为“第一个用准确数据揭开房产内幕的范本”,当即在房地产业内掀起轩然大波,就此引发的种种话题在网络和媒体的讨论中不断升温。
随即,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公布房价成本清单,消费者就能根据真实、全面的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形成的房价也会更趋理性。让房价成本信息透明化,也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
10月,北京房地产管理部门表示:近期暂不公开房价成本。
浙江省从11月1日开始对三级国土部门的政务信息是否全部公开进行检查。其中房价成本清单作为一项政务信息新内容。(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