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5月17日电 (记者
熊润频)以解决办公经费为由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索取钱财,安徽省阜南县原扶贫开发局局长王春平,近日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阜南县扶贫开发局也以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记者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春平在1997年至2005年担任阜南县柴集镇党委书记、阜南县教委主任和阜南县扶贫开发局局长其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贿赂,在单位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美元200元,并为谋取单位利益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索取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2003年,阜南县某公司从阜南县扶贫局获取一段修路工程,为表示感谢,这家公司在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给王春平送上2000元人民币。2004年8月,这家公司又从扶贫局获得了一项扶贫工程承建权,同年11月,这家公司再次送给王春平1万元。
2003年至2004年,阜南县扶贫局在阜南县某服装学校实施了三期扶贫项目服装技能培训,这所学校由此获得培训资金30万元。在此期间,这所学校为争取扶贫培训项目继续在这所学校实施,从2003年端午节至2004年中秋节,共分4次送给王春平人民币43000元。
据阜阳中院政研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年46岁的王春平在9年任职期间,利用亲属看病、接受感谢、购图书回扣、批准支付工程款、拨付扶贫款、发包建设工程、安排扶贫项目等多种机会,前后20多次直接索要或收受他人的钱物。同时,阜南县扶贫开发局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向相关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明或暗地索取钱财并收取费用提成,用于单位人员旅游和单位开支,构成了单位受贿罪。(完) |